
支付寶再訴臺灣“歐付寶”商標侵權勝訴
據悉國內“e付寶”、“百付寶” 該兩商標都被中國大陸認定跟“支付寶”沖突而不能商標注冊。這次支付寶訴臺灣“歐付寶”商標侵權勝訴。“歐付寶”為臺灣首家第三方支付服務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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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臺灣《蘋果日報》昨天報道:去年,阿里巴巴集團因質疑臺灣首家第三方支付服務公司“歐付寶”的“All付寶”商標,近似該集團“支付寶”注冊商標,向臺“經濟部”訴愿成功,歐付寶不服,提出行政訴訟,但臺知識產權法院仍指兩公司商標、服務類似,且先注冊的“支付寶”已是國際著名商標,后注冊的“All付寶”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,今判決歐付寶敗訴。
阿里巴巴集團早在2009年就向臺灣“智慧財產局”申請注冊“支付寶”商標,歐付寶公司則在2012年7月獲準注冊“All付寶”商標。事后阿里巴巴認為兩商標近似,向智財局申請評定不成立,轉向“經濟部”訴愿成功,“經濟部”認為有理由,撤銷原處分,要求智財局重作處分,使得歐付寶“All付寶”商標面臨撤銷危機。
歐付寶與舊版的支付寶商標
歐付寶不服訴愿結果,向智財法院提行政訴訟,強調該公司已是島內著名第三方支付業者,并且該商標的“All” 是公司名稱“歐”的英文諧音,“ALL PAY”及“付寶”都是付款,也有付款的珍貴工具涵意,而“付寶”近年更被大眾所常用,中國大陸也常用做商標,識別性不高,并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,要求智財法院撤銷“經濟部”的訴愿決定。
“歐付寶”標志形象
但智財法院認為,兩商標都有“付寶”或“付寶”兩字,“寶”還是“寶”的簡寫,另英文則是“ALL PAY”或“Alipay”,也僅有一字之差,外觀極為相近,認為兩商標近似度頗高。
此外,兩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大都一致,而《商業周刊》也曾報導指出“支付寶”2011年總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4兆3千億元,為全球第一的第三方支付平臺,每年至少有365萬件貨物流向全臺灣大街小巷。
加上臺灣頗多網絡商店在淘寶網、新浪網銷售產品,都使用“支付寶”服務和中國大陸消費者交易,阿里巴巴所屬的“臺灣淘1站”也讓臺灣消費者使用“支付寶”在淘寶網購物,可見“支付寶”商標早已被臺灣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普遍熟悉。
雖然歐付寶公司主張中國大陸尚有“e付寶”、“百付寶”等商標,不過,臺智財法院指出,該兩商標也被中國大陸認定跟“支付寶”沖突而不能注冊,更何況臺灣《商標法》是“國內法”,要保護臺灣民眾,自應以臺灣消費者認知為為準,因此認定“歐付寶”商標已造成臺灣消費者混淆誤認,今判歐付寶敗訴。仍可上訴。